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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7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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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發垃圾電子訊息 年杪實施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10-27]

 【本報訊】限制垃圾電子訊息的《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第二階段及《非應邀電子訊息規例》,將於12月22日起生效,全面規管垃圾電子訊息發放,發送人必須在訊息中列明發送人資料,不得隱藏來電資料,市民亦可在「拒收訊息名冊」登記,謝絕所有非應邀電子訊息。任何人士如不遵守,第一次定罪最高罰款10萬元,第2次和其後定罪的最高罰款為50萬元。

訊息須列明發送人資料

 政府於昨日刊登憲報公告有關條例的生效日期。根據規則,非應邀電子訊息的發送人必須在訊息中列明發送人資料及取消接收選項;發送時不得隱藏來電資料,若收訊人提出取消接收要求時要履行;以及不得向「拒收訊息登記冊」上的電話及傳真發送訊息。

 電訊局局長將分別設立傳真、短訊和預先錄製訊息的拒收訊息登記冊,供市民登記。登記的詳情將於稍後公布。政府亦於昨日宣布委任馮柏楝及翟紹唐為非應邀電子訊息(執行通知)上訴委員會的主席及副主席。

預先登記可謝絕垃圾訊息

 為協助業界作好必要的準備,政府已舉辦多場業界簡報會。在未來2個月,會推出多項宣傳活動,包括舉辦地區簡報會和播放電視宣傳短片及電台宣傳聲帶,讓市民和相關團體更了解《條例》的內容。

 《條例》於今年5月獲立法會通過,包括電郵、傳真、預先錄製的話音訊息、短訊或多媒體訊息等,均受《條例》所規管。第一階段已於今年6月1日起實施,規管用不正當手法發送訊息給大量收訊人的行為,以及禁止詐騙和其他與傳送多項商業電子訊息相關的非法活動。實施詳情可瀏覽電訊局網頁www.ofta.gov.hk或致電熱線2961 6333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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