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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3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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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供強積金或加刑 重罰45萬囚4載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10-31]

 【本報訊】政府建議加重違例拖欠強積金供款的刑罰,增至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若果僱主由僱員工資扣除款項後,但無供強積金,就罰款45萬元及監禁4年;至於向僱員提供虛假或誤導性供款記錄,就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

 現時僱主若未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或者拖欠強積金供款,初犯者的最高刑罰是罰款10萬元及監禁半年。政府經檢討後,認同拖欠強積金供款等同拖欠工資,建議將刑罰增加至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另外,若果僱主由僱員工資扣除供款後,但無供款強積金,就罰款45萬元及監禁4年。

 此外,現時僱主無為僱員參加強積金,法例只追究僱主無參加強積金計劃的刑事責任,但不可以同時對僱主無供款而採取行動。政府建議堵塞此漏洞,訂明僱主有法律責任支付僱員強積金。有關的條例草案會在今個立法年度提交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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