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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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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薪不供強積金 擬最高囚4年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11-09]

 積哥老友阿歡早前辭去在一家工程公司的工作,當他查閱自己的強積金帳戶時,赫然發現僱主已經幾個月沒有替他供款,但卻每個月從其工資中扣除了5%作為強積金供款。阿歡一怒之下向積金局舉報,稍後更會擔任證人上庭指證其前僱主。

 積哥十分欣賞阿歡勇敢地站出來指證無良僱主,並告訴他積金局最近向立法會提交多項建議,加強打擊違例僱主,包括提高拖欠強積金供款罪行的罰則,以收阻嚇作用及進一步保障僱員的權益。

 積哥介紹說,為了達到加強阻嚇違例行為的目的,積金局建議把拖欠強積金供款的最高刑罰,由首次定罪罰款港幣100,000元及監禁6個月,提高至與拖欠工資的最高刑罰看齊,即最高罰款港幣350,000元及監禁3年。

 另一方面,一些僱主從僱員的有關入息中扣除供款後,並沒有把供款存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積金局認為這種行為嚴重損害了僱員的利益,僱員不但得不到僱主的強制性供款,而且會失去在其薪金中被扣除的僱員強制性供款。

 因此,積金局建議進一步提高對這些僱主的懲罰,一經定罪,最高可處以港幣450,000元罰款及監禁4年。

 阿歡問道:「那我的前僱主是否有機會面臨這提高了的最高刑罰?」

 積哥則說:「也不一定,因為雖然有關的修訂建議已提交立法會審議,但落實情況包括落實時間等,則要視乎有關的立法進度。」 ■積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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