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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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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金局代追27萬強積金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11-10]

 【本報訊】積金局昨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約170,000元。另外,積金局亦代表11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4名僱主追討港幣100,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昨日向一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星光珠寶金行有限公司,因拖欠其41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74,263.23元。

5僱主拖欠52員工供款

 另外,在昨日審裁處的聆訊中,4名與訟人,包括訊威公關及推廣有限公司(前稱訊威推廣有限公司)、定基工程有限公司、長洲海龍大眾街渡有限公司及定邦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5,750.18元、30,754.36元、28,554.93元及6,907.26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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