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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4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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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規會上訴 釐清權限最重要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11-24]

城市規劃委員會昨日決定,就高等法院有關半山西摩道住宅項目高度限制的裁決提出上訴。我們認為,高等法院批准太古在西摩道興建54層高廈的裁決,不僅對城規會進行城市規劃、發展的權限造成衝擊,而且否定了城規會的工作原則。城規會的上訴,不僅是要推翻高院裁決,更重要的是藉上訴判決,釐清城規會工作的原則和監管的依據,尤其是釐清城規會與法院的不同職責和權限,既確保城規會有效監管土地的合理、安全使用,也避免引發無日無之的土地使用訴訟。

西半山區發展過於密集,交通日益擠塞,已經困擾該區居民。為免加重該區人口負擔及交通惡化,照顧香港市民越來越關心的環境、景觀問題,城規會從保障城市發展與環境協調及兼顧社區交通網絡配套設施的承受力出發,否決太古在西半山發展高層屏風式樓宇。高等法院推翻城規會決定,判太古勝訴的理由,正是把對社區發展至關重要的交通、環境原則僅視為技術因素而不予理會。這等於如把城規會判斷、審批一個土地項目是否可行的重要依據視為無效。這樣,城規會的監管職能即使未被全廢,也廢了大半。而且此例一開,會引發更多發展商引用此例挑戰城規會,城規會卻因為法庭判決而失去了發揮應有職能的法律依據。

城規會是專責城市規劃和發展的法定機構,主要由相關的專業人士組成,專責擬訂及審批分區發展大綱及草圖。社區的樓宇、道路、環境如何合理分佈,靠的是城規會中來自不同領域的專業人士,發揮其專業判斷,再經過相關委員會的表決來決定。可以說,城規會的決定,基本上代表了專業知識和集體智慧的結合。城市規劃是否合理,涉及高度的專業判斷。法庭作出司法覆核時,只宜審核城規會的決定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和規定,而並非、也不必擔任城市規劃決策者的角色。否則,司法覆核成為解決城市規劃具體問題的途徑,不僅給外界造成「法官治港」的不良印象,也誘發更多的人濫用司法覆核挑戰行政權威。所以,法院在裁決城規會的上訴時,不僅要釐清城規會的判斷有否違反法律程序,應該根據甚麼原則、法律依據來進行城市規劃,還須對法庭就城市規劃的司法覆核作出必要的指引,以便法官有所遵循。(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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