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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醫生說,子彈頭仍留在尹方明體內。 資料圖片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余凌雲,從事行政法、警察法研究多年,曾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供職。他向內地媒體表示:從目前媒體報道的情況來看,他覺警得警察違反《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他如果受到危及生命的暴力威脅,可以開槍,但他並沒有受到這種威脅。
對於官方通告中表示轎車拖行民警的說法,余凌雲表示,如果轎車確實拖了他,造成生命受到威脅的結果也是雙方合力造成,而不是醫生單方面造成。如果警察鬆了手,就不會有危險了。如果尹方明屬於暴力抗法,最多只是個消極抗法,因為他只是想駕車逃逸,並無致警察於死地的動機和動作。
射擊車輛 易傷無辜
余凌雲還引用境外案例表示,在西方,警方一般是不向行駛中的交通工具開槍的。在香港,後來也對相關法律做了修改,禁止警察對行駛中的交通工具開槍,因為這很有可能傷及車裡的無辜。而在本案中,車內並不僅僅是尹方明一個人。
余凌雲引申談及,此事件說明現行法律法規還存在疏漏。《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9條第10款的規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失之籠統,有修改和細化的必要。 ■《中國新聞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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