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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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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房津避供強積金 護衛公司罰2.6萬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12-05]

 【本報訊】有僱主為了逃避為僱員供強積金,將僱員高至一半的有關入息列作房屋津貼,昨日被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成功檢控,並被判罰款港幣26,000元。

 案件昨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審理。控罪指友邦護衛有限公司於2005年4月至2006年1月共10個月的供款期內,將一名底薪僅有港幣500元的僱員高至一半的有關入息列作房屋津貼,即港幣2,400元(另加勤工獎、加班費及其他津貼等),並沒有就該被列作房屋津貼的款項替僱員作出強積金僱主及僱員供款合共港幣1,470.35元。

 積金局於接到投訴後展開調查,搜集足夠證據並諮詢律政司後,決定起訴該公司10項違反強積金條例的罪名,被告公司承認全部控罪,合共罰款港幣26,000元。

被告若為公司董事可判囚

 積金局提醒僱主,切勿濫用現行法例上房屋津貼並不屬「有關入息」這一條款,將僱員的部分有關入息標籤為房屋津貼以逃避強積金供款。裁判官判案時亦批評被告公司的做法是剝削員工,是極之討厭的行為,如果被告是公司董事可能會被判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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