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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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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打盡:敦輕敦重?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12-07]

楊振耀

 報上對周正毅案的報道十之有九的批評都說判刑太輕。周正毅被控五罪,以判刑十六年作結是輕是重,普通說一句話固然簡單,但仔細看下去,當會發覺很多報道及評論都犯了一些相同的毛病,今天就談談周案。

 普遍認為周案輕判,是因為很多報道把今次對周的控罪與坊間流傳周可能犯上的其他罪行混為一談。今次的控罪包括行賄三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項及挪用資金一項,當中並不包括如「東八塊」事件或傳聞周可能涉及的其他案件。正如幾年前,周因涉及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被判入獄三年,當時亦未包括行賄等控罪在內一樣,周會否在未來要面對涉及違規收地或其他控罪暫還未知,但有傳言指他可能涉及其他的犯罪行為,就認為今次判刑太輕,未免有違罪罰相適應的原則。香港實行普通法,我們普通接受一日未被法院定罪,被告也是清白的,為何在周案我們又會「人格分裂」,即是其他控罪還未出現,就認定周是罪大惡極,本案是法院輕判?

 要了解今次案件所判的是輕是重,只能就本案的控罪範圍來衡量,滲入其他因素去討論未免不夠科學。

 先談行賄的部分,我們把香港的行賄受賄概念放到內地的貪污案件中,無疑會出現點誤會。首先內地對貪污和行賄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貪污的惡性要比行賄嚴重。刑法開列不同貪污金額的量刑標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可判死刑。(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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