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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9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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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少年股神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12-09]

文:翁靜晶

 少年股神、學生股神……多麼勢利眼的吹捧!不久前,香港股市暢旺,便造就了這一批「神」,當中有十三、四歲就涉足股壇者,這實在應該叫「鬼靈精」才對!

 理論上,十八歲以下並不能開設股票戶口,「鬼靈精」們除了有些是在模疑比賽中「封神」外,亦有不少是借助家人戶口買賣。

 明顯地,投資是受到了父母的認可。兒女既是一隻會生金蛋的鵝,家長若生了一雙白鴿眼,當然也樂意「乘勢得利」讓其「發揮所長」,反正相信養兒畢竟是為了「防老」,就沒有人會與錢作對。

 當市民對報刊上的「小股神」驚為天人之時,就想起這也倒不是香港今天才發生的事,在一個百多年前的加拿大古舊案例中,便有過一個未成年的富家少年,因為炒股票,而結果弄出了一宗奇案。

 那就是1850年的North Western Rly Co v M’Michael案。炒股少年是富家子,名叫米高,他以郵遞方式,認購了大手西北鐵路公司的股票(案例中雖然沒有透露米高的真實年齡,但按推斷想必只是十多歲)。

 米高初入股海,已選錯了「心水貨」。鐵路公司的股價,不斷在下跌;少年人於是賴皮,遲遲未有付上買款,一直拖延,鐵路公司窮追不果,於是向他興訟索償。

 豈料,米高卻辯稱,他購股時未滿加國的法定成年年齡(二十一歲),所以買賣合約無效,對於一個並無法律「行為能力」的兒童來說,股票不可能是屬於他的!

 這個「恃細賣細」之舉,成功說服了陪審團,但是法官卻不同意!他認為,權利和責任是共存的,未成年人買股,既享受了獲利的機會,就同時有承擔損失之責任。最終,法官以「逕為判決」(Judgement Non Obstante Veredicto)之方式,修正了陪審團的決定,富家少年惟有乖乖掏腰包,令到老父剩下的遺產因而少了一大截。

 這個故事,既是經典案例,也正好作為一個寓言故事。處身於通脹壓力來臨之世,雖說不能單憑穩健的儲蓄,而投資或投機,勢將成為未來生活必需的「財技」。

 少年人早涉股壇,若然只限於紙上談兵,在外圍觀望而吸收經驗知識,也不是壞事。但問題卻是,該不該阻止其加入股票「戰場」?正如法官之言,在享受獲利機會的同時,年紀小小者,是否有足夠能力,承擔風險和責任?

 若果虧蝕,該是如何面對,才是最重要的一課。就如米高一樣,輸得心慌意亂,竟然撒賴起來,依然是一副小孩子脾性,可見是仍未足夠應付投資心理壓力的例子。

 股票買賣如對弈,一進一退間盡是修養,能做到泰山崩於前而色不變,面對並解決不利局面,恐怕如此方能堪稱為「神」。

 真正的股神,成年世界又有幾人?更何況是兒童的天地?股場術語中,有「交學費」之說,但對於未成年人,最正當的學費支出,不該是用於「輸贏」,而是花在「書本」!前陣子股市大幅回調,就未嘗不是個教訓!

 希望歲月能夠證明,今天被媒體過度吹捧的「鬼靈精」,他朝真正能成為股神,而不是被「仙股」害苦,變得心理失常的「股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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