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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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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未必追回欠薪團體倡勞審處擴權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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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da(右)獲勞審處判得2萬元賠償,但僱主仍拒絕支付,她要勞駕執達主任執行判令,惟最後也僅得到約8000元。本報記者鄭佩琪 攝

 【本報訊】僱員遭拖欠薪金,可入稟勞資審裁處追討。不過,有調查發現,即使僱員獲判勝訴,實際所得的薪金只有原先的50%至75%。另因勞資審裁處無權檢控不遵從判令的僱主,有僱員甚至是「1個仙都無」,浪費訴訟時間兼得不償失。負責調查的團體建議政府修例,增加勞資審裁處的權力,可以檢控無遵從判令的僱主,保障僱員權益。

判2萬賠償 僅得8千元

 一個宗教團體去年9月至本年10月,共訪問102位經勞資審裁處處理勞資糾紛索償的僱員,大部分來自保安、建築等職業,當中61.8%受訪者因欠薪提出訴訟,26.5%因年薪假期興訟。他們當中,有44人完成申索,需時3個月或以上的佔66.6%。

 此外,團體亦跟進當中31個案,其中8人獲判勝訴,不過之中5人的僱主並無依照判令作出賠償或只支付部分款項;即使獲僱主全數賠償的人士所得的款項,也只是實際欠薪的50%至75%不等。

 鐘點清潔女工Ada今年初遭解僱,可是僱主不肯支付代通知金及薪酬,她遂向勞工處求助,及後更入稟勞資審裁處,勝訴獲判2萬元賠償,惟僱主仍然拒絕支薪。Ada最終要出動執達主任抄封僱主資產,才可取回7,000至8,000元。

予勞資審裁處檢控權

 團體表示,由於追討欠薪屬於民事案件,僱主不按照判令向僱員償還款項,勞資審裁處也無法作出懲罰。僱員要再自行追薪,如向區域法院申請派出執達主任追索,惟需繳付逾5,000元按金;另一自救辦法是申請破欠基金。她建議政府修例,增加勞資審裁處的權力,可以檢控無遵從判令的僱主,以起阻嚇作用;並將經常欠薪的僱主列入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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