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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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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毅不服上訴 稱遭刑訊逼供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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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上海新聞中心記者10日電】一審被判處16年徒刑的上海商界名人周正毅(見圖),今日正式遞交上訴狀,否認虛開增值稅發票、挪用資金、行賄3項控罪。他同時在上訴書中稱,相關機構在偵察階段涉嫌違反程序,並自稱遭到刑訊逼供和打擊報復。

要求五罪刑罰全免

 周正毅在上訴狀中提出,檢察機關所控「五宗罪」中,除一審宣佈「免予對其個人處罰」的單位行賄、對企業人員行賄兩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個人行賄和挪用資金三項控罪,亦應「宣告無罪或改判免除處罰」。

 上訴狀稱,電解銅增值稅專用發票並非虛開,而是「有貨的」;周稱在開具發票時既無偷騙稅款的故意,也無偷騙稅款的行為,「沒有造成國家稅款流失」。周同時稱,自己「沒有參與唐海根、翟世強等人的挪用資金行為」,不構成挪用資金罪。至於通過親屬對上海市看守所原所長黃健行賄的行為,周正毅的解釋則是:黃利用「特殊地位索賄」,而自己「並未獲得非法利益」,故亦否認構成行賄罪。

 除要求五罪刑罰全免外,周還提出「依法撤銷一審判決中的第三項『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之訴請。對此他的解釋是,「上訴人及被告單位根本沒有違法所得,因此也談不上『予以追繳』」。

稱有官員家屬受賄

 除對犯罪事實提出疑議外,周正毅還透過上訴狀指摘此案偵察「程序違法」。周認為檢察機關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挪用資金罪「沒有管轄權」,故「檢察機關為此提供的證據也應無效,不應該採納」。

 儘管一審因「主動交代行賄罪行、立功、退出所挪用資金」被從輕、減輕處罰,周正毅仍在上訴狀中指,公訴人對其檢舉揭發的立功事實未予認定,並稱在偵查階段「遭受刑訊逼供、打擊報復」。上訴狀中稱,被他檢舉的對象,是上海市人民檢察院負責人的妹妹。

法學家稱未漏稅非無罪

 對於周正毅的上訴,華東政法大學教授沈亮認為,「虛開增值稅發票對於周正毅的意義,不是偷漏稅款,而是提高營業額、獲得更多銀行貸款」。他表示,是否構成國家稅款損失,是決定量刑輕重的要素,而非定罪要素,「沒有漏稅不代表無罪」。

 至於周所指的「程序違法」,沈表示,檢察機關是公訴機構,對刑事犯罪是有管轄權的。至於該案審理中的證據,則應由偵察機關交檢察機關,再由檢察機關呈交法庭。若偵察機關材料還需完整,檢察機關亦有補充偵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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