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志剛 資深評論員
行政長官曾蔭權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的政制發展報告,肯定了政制發展以邁向全面普選為目標,民主不是某些政黨、政團的專利,而是基本法內早已規定的發展路向和目標,而且香港的政制發展必須得到社會大多數的支持,不能只以反對派的要求為依歸,否則只會顧此失彼,一事無成。
從行政長官向人大常委會提交的香港政制發展報告,大概可以猜想到特區政府就此項建議的基本立場。首先,報告肯定了政制發展以邁向全面普選為目標,所以民主不是某些政黨、政團的專利,而是在基本法內早已規定的發展路向和目標。
政制發展要有社會共識基礎
在曾蔭權向吳邦國提交的報告中,在第三段中曾再提及2005年,特區政府按照人大常委在2004年4月26日的決定而提出一套擴大民主的建議方案,但最終因為未能取得立法會三分之二的支持而遭受到否決。舊事重提,不是為了翻舊賬、報舊仇,而是再次說明了一件事實,就是基本法是一份非常嚴肅的法律文件,在設計上已經為這文件的穩定性做好功夫,不能隨便任意修改。所以有需要修改時,必須要有大多數的立法會議員支持。這三分之二,當然不可能是一個單一的大黨派。上次被否決,是反對派議員不肯支持。但同一情況,如果政府的建議不能受到其他派別、背景階層的議員支持,就算反對派那二十五票肯全數贊成,那還是距離三分之二的目標甚遠。所以特首在報告中要舊事重提,其實就是要指出謀求社會共識之重要,而不能只以反對派的要求為依歸。如果不謀取社會共識,那就只會顧此失彼、一事無成。
除了再提起三分之二這關卡之外,特首所提交的報告書中,最主要就是第十四至十八段,從報告的行文,我們大概可以知道特區政府的方向,就是以先行政長官,後立法會的程序來推行普選。這實際上是目前香港社會內的共識,且基本上也符合現時香港的政治現實。根據法例規定,行政長官不屬於任何一個政黨,個人的權力和利益隨任期完結而告終。但立法會是政黨的政治領域,政黨的權力和利益並無隨現任議員任期屆滿而終結,所以政黨和政團都會考慮它們長遠的政治利益。總而言之,就是變更將來行政長官的選舉辦法,對現時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的利益影響不大。但在新立法會選舉辦法中,現時的立法會內政團政黨的利益將會有所變更,互有得失,那就很難達成共識,所以提出先行政長官,後立法會普選,是顧及目前的政治實況。
2017普選特首支持度更大
行政長官先行,那自然是關乎年期和方法。在年期方面,報告提到2012和2017兩個年份,在解釋這兩個年份時,報告指出2012年先行落實普選行政長官,是民意調查中反映過半數市民期望,而2017年先落實普選行政長官,將有較大機會在香港社會獲得大多數人接納。其中關鍵,就是分別在「過半數和大多數」的程度上。2012年普選特首,不能只有過半數的民意支持,因距離大多數認同,尚有一段距離。沒有大多數的民意支持,就很難爭取到三分之二的立法會議員的贊成票。所以才有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的補述。如果不以較急的步伐去推行行政長官選舉,以2017年為目標,那就可以爭取到相當一部分反對2012年普選行政長官的市民,轉而支持2017。原本支持2012的市民,理論上也不會堅決反對2017。因為2012和2017年有先後之分,而不是有對立之別。「沒有一二,一七也不要」,並不是理性和理智的選擇。所以回應2005年政改的經驗,尋求大多數人支持是成功過關的不二法門。以目前的情況來判斷,只有2017年才有這樣的條件。
如果反對派肯妥協,不是為求反對而反對,不去堅持「沒有一二,一七也不要」的對抗性行為,那麼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將會是達成共識的年份。
如果年份的問題解決了,那就要解決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報告指出民意較為傾向把現時的選舉委員會組成模式過渡成為提名委員會,並且把人數擴大多過八百人。理論上再擴大委員會,可以增多民主成分和提高代表性,但選舉和提名的責任不同,如果要提名委員會真的以委員會形式運作,超過一千人的組成,相信很難進行。所以從實際運作的立場看來,模式可以接受,人數則可以商榷。(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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