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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飛
自古中國就不提倡打官司。訴訟雙方如能私下和解,固然最好。對簿公堂,被看成極不體面的事,這就是所謂的「息訟」傳統。「息訟」是儒家的至高理想,也受到歷代朝廷的尊崇,從官方到民間,都力圖實現這個美好理想。不過宋朝之後,社會結構較隋唐發生了很大的轉變,隨之而來,民間社會也一改往日息事寧人的「息訟」態度,「好訟」、「健訟」成為宋朝人的習慣作風。
宋朝已有人注意到本朝人好打官司的特點。曾做過地方官的袁采,在所著《袁氏世範》中,提到本朝人「至於兄弟析產,或因一根荄(音該,意為草根)之微,紛爭失歡;比鄰山地,偶有竹木在兩界之間,則興訟連年」,兄弟分田,常為田間的草根竹木斤斤計較,興訟連年。袁采不由嘆道「若以爭訟所費,庸工植木,則一二十年間所謂材木不可勝用也」,若用花在官司上的錢僱人植樹,比起爭些草根竹木,不是更能獲利?地方官袁采不理解民間為何如此「好訟」,事實上,宋朝的地方官整日都會接到大量的訴訟案件需要處理,「對案盈幾之籍,書押不決,無暇省覽」,案件實在太多,「比來民訟,至有一事經涉歲月,而州縣終無予決者」,讓官員們頭疼不已。
宋朝人「好訟」的風氣幾乎覆蓋了全國。東南的福建地區,《宋史》稱「土地迫狹,生籍繁多,雖磽確之地,耕耨殆盡,畝直浸貴,故多田訟」,地狹人多,自然會爭田興訟。而經濟較發達的江西、浙江一帶,也是「浙右之俗,囂訟成風」(《明公書判清明集》),特別是江西,沈括說「江西人好訟」,「江西之俗,固好健訟」,這裡不僅有專門教人打官司的「訟學」,還流傳大量傳授訴訟技巧的書籍。據《宋史》記載,山東「登、萊、高密負海之北,楚商兼湊,民性愎戾而好訟鬥」,而安徽、陝西、四川等地,也是「民性愎戾而好訟鬥」。總而言之,全國上下,斗然間「民喜訟鬥」。修《宋史》的元朝人不理解這樣的變化,只好以「地氣使然」、「民氣如此」來解釋。
宋朝人好打官司,親屬間亦不例外。除兄弟分田興訟外,大家族中各房之間爭地爭產也會到衙門,訴諸官員。宋人留下的文獻中,父子互訟、兄弟相爭、子告母、叔告姪,鄰里為爭產的小事,也要大起訴訟。一時間,「惟利是趨,所爭之田不滿一畝,互爭之訟不止數年」(《名公書判清明集》卷6)。不光平民,僧俗、僧道之間,也常因爭奪土地、田產、山林等資產,相持不下,互不退讓,最後至公堂。士人胥吏與百姓爭財,商舖小販之間奪利,動輒就要告諸衙門,請地方官裁決。「輕利重義」的說教,「親親不訟」的美德,一下彷彿消失得無影無蹤。
與「好訟」的風氣相伴,有些地方甚至出現專門研究官司的「訟學」。據《袁州府志》記載,當時「編戶之內,學訟成風;鄉校之中,校律為業」。而以「好訟」聞名的江西州縣,「有號為教書夫子者,聚集兒童,授以非聖之書,有如四字雜言,各類非一,方言俚鄙皆詞訴語」。周密在《癸辛雜識》中記載「江西人好訟」,「往往有開訟學以教人者,如金科之法,出甲乙對答及嘩訐語,蓋專門於此,從之者常數百人」。除了公開招收學生,傳授訴訟技巧的「訟學」,還出現教人如何打贏官司的書,如以人名命名的《鄧思賢》。此書內容「皆訟牒法」,按書中所說,若想贏得官司,「其始則教以侮文,侮文不可得,則欺誣以取之,欺誤不可得,則求其罪以劫之」,想贏得官司,要先去告狀,告不倒就誣陷栽贓,誣陷不了,就要搜集對方把柄,以便要挾,最終將其扳倒。結果臨近的徽州地區,「民習律令,性喜訟」,「家家自為簿書,凡聞人之陰私皆記之,有訟則取以證」,人們不再為上公堂打官司感到羞恥,反而「其*入狴牢,就桎梏猶冠帶偃簀,恬如也」(《歐陽文忠公文集》卷61)。
自秦漢以來,經過隋唐兩朝五代十國,宋朝社會較此前有了一個大的轉折,歷史學家稱為「宋元革命」,隋唐之前還可以看作是以家族為中心的古代,宋朝以後,都市繁榮,市場經濟發達,傳統的家族結構逐漸瓦解,進入了以個體為中心的「近世」社會。宋朝人好打官司的習氣,「時代風氣使然」的解釋並不徹底,以家族為基本單位的社會結構,慢慢被商業性的市民社會所取代,這才是宋人好訟的決定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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