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捷星航空拒絕上機的殘疾人士羅偉祥,昨日與兩名有相同遭遇的殘疾友人到平機會提出投訴。其中一名友人表示,之前被捷星拒上機後曾向平機會投訴,平機會書面回覆時指,有關法例不能規管非香港註冊的航空公司。我們認為,多名殘疾人士在港被拒登機,不僅顯示航空服務歧視殘疾人士並非個別現象,而且暴露部分航空公司可以免受本港法律規管的漏洞。事關殘疾人士的權益保障和法律公平,有關當局須認真看待問題的嚴重性,檢討有關法例,及時堵塞規管漏洞,切實保障殘疾人士的正當權益和尊嚴。
根據本港《殘疾歧視條例》,任何消費貨品及服務,只要健全人士可享有,殘疾人士都應該享有。照此原則理解,殘疾人士完全擁有乘搭飛機的權利。事實上,是次拒絕讓殘疾人士登機的航空公司,在港有出售機票等營業活動,服務的對象也是以港人為主。既然在香港進行商業行為,有什麼理由可以不受香港的法律規管,而可以享有法外特權呢?若真如平機會所言,因為非本港註冊的商業機構,本港的《殘疾歧視條例》對其就鞭長莫及,這些機構對殘疾人士作出歧視行為豈不成了「無王管」?有關方面應檢討有關條例是否規限範圍不足,令殘疾人士投訴無門、利益有損而無法討回公道。
從常理上講,為殘疾人士提供體貼周到的飛行服務,既是航空公司一項基本要求,也是展示航空公司服務水準、樹立口碑的實際需要。有關航空公司拒絕殘疾人士登機不但與業界的普遍做法格格不入,還暴露了對殘疾人士冷漠無情的一面,對公司的形象、客源的推廣均有不利影響,實屬不智之舉。殘疾人士是弱勢中的弱勢,更加需要社會給予關注和幫助。香港作為一個文明、富庶的社會,不但應該在法例保障、社會福利方面給予殘疾人士必要的照顧,更應提倡尊重殘疾人士,積極為殘疾人士的升學、就業及有尊嚴地生活,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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