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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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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法元旦登場 企業迎勞資震盪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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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上海、珠三角新聞中心記者:胡明、沈立炯、黎軼瑋、陳光宗、唐湛嫣、趙飛飛、趙鵬飛 實習記者:周小雍

 中國新版《勞動合同法》在此起彼伏的質疑聲和罷工潮中,逼近起跑線──2008年1月1日。

 在中國改革開放邁進第30個年頭之際,舉目回望,似乎沒有哪一部法律像新勞動合同法這樣直接挑動敏感的勞資關係神經。反思現存爭議,新勞動合同法(下稱新法)究竟動了誰的蛋糕﹖是企業反應過度,還是新法走得太遠﹖開弓沒有回頭箭的新法,又將對中國未來投資環境、勞動力市場以及人力資源管理帶來哪些重大改變﹖

 就在新法即將鳴鑼登場的倒數十天,本報組織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四地記者,連線採訪10家中外企業,20多名官員、專家、律師、老闆、僱員,嘗試以這組深度報道,為讀者揭開新勞動法的陣痛與困局。

 12月下旬,地處南國的廣東也已泛起陣陣涼意。走進內地著名製造業基地東莞厚街,200多家製鞋廠近期成片倒閉的陰霾仍然籠罩。近年來,生產成本不斷增長、匯率升值等因素已經令這些企業舉步維艱,今年6月底全國人大通過的新勞動法,以更為嚴格的保護勞工規定,導致僱工成本增長,給這些企業致命一擊。他們選擇了「集體死亡」。

台企:急流勇退

 與運行了13年的現行《勞動法》相比,新法在規範企業用工制度、人事管理、保護勞動者個人權益等方面都作出了更為嚴格的規定。勞工密集型的製造業顯然成為新勞動法的重災區。

 從事製鞋業的港資企業華堅集團吳協理對本報記者開門見山說,新法令公司成本增加35%,僅每月的勞動保險金一項就要多支付100多萬。東莞東聯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董事長葉宏燈也表示,新法令台資企業成本上漲20%-30%,對於許多從事低附加值的企業來說,「急流勇退或許是最合適的選擇」。

港企:憂大鍋飯

 然而,並不是所有製造業企業都感到成本激增。東莞雅高服裝有限公司總經理文秀英告訴記者,她的企業已為所有員工交納保險,因此僱工成本增長並不明顯。平心而論,她最擔心的還是新法中的很多條款,如加班雙倍工資、無固定期限合同等等,會令員工怠工、吃大鍋飯。

民企:損競爭力

 民企科倍企業發展(上海)有限公司總裁毛錦泉接受本報採訪時表示,新法可能由於過分「超前」,而影響到剛剛步入發展快車道的中國民企的競爭力。他說,美國、日本專家已開始研究中國新勞動法,並認為該法在某種程度上制約中國提升競爭力,「如果一部新法,讓中國的競爭對手們頻頻叫好,那制定法律的部門和專家,是不是應該有所反思呢?」

外企:無奈執行

 在北京,作為在華外資餐飲業代表德克士,對新勞動法也表現出或多或少的擔憂。該公司中國區人力資源事務陳先生告訴記者,作為已在內地落地生根的德克士必定會遵守中央出台的政策,但對於新法規定的超過10年以上,以及二次簽約即轉為不定期合同,感到很無奈。特別是當終身僱工主動要求離開公司時,公司仍要支付大量賠償金,令企業難以接受。

爭議一 員工走人隨意 企業炒人賠錢

 除了嘆息、無奈,更多企業家在接受記者採訪時道出各種各樣的困惑。本報記者在多個城市採訪,發現企業界對新法普遍存在五大質疑。

 內地新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25條:除本法第22條和第23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第22和23條涉及企業培訓和技術保密條款。

 第46條: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香港相關法規:勞資雙方共同約定提前30天通知對方。員工無須交納違約金,企業無須支持經濟補償。

 中國女首富、東莞麻涌玖龍紙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張茵在廣州出席一個活動時,就對本報記者表示,目前中國未建立完善的勞保福利制度,新勞動法的實施為時過早,且法規過於保護勞工,甚至規定將來企業不可以炒人,這對企業的發展是種障礙,「新法偏於勞工,我們沒有意見,但過於保護勞工的話,企業就很難運作了。」

 東莞港資企業華堅集團董事長兼總裁張華榮直言,新法對勞資雙方不公平。他說,「勞動者只要提前一個月通知企業,就可以隨時跳槽,無須交違約金。而企業炒員工魷魚,卻要作出經濟賠償。」

 從事玩具業的合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港股代號2700)東莞俊領玩具廠董事會副主席賴潮泰則問道,如企業經營不善面臨倒閉能否炒員工﹖是否仍要支付違約賠償金?員工消極怠工怎麼鑑定?他舉例說,「如果員工達不到企業規定的標準﹔或者已經找好第二間公司準備跳槽,而有意怠工,該怎麼辦﹖」在新法下,企業還要支付這種員工賠償金。

爭議二 不定聘用期限 憂大鍋飯回潮

 內地新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或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香港相關法規:合約完成後,是否續簽合約,勞資雙方都有自由。對於工作5年以上,業績優秀的員工,企業通常主動想方設法續約。

  位於上海的外企米思米精密機械貿易有限公司的戴敏表示,資方最擔心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負面效應是,成為「終身員工」後,員工沒有了危機意識,企業的競爭力就會下降。東莞雅高服裝有限公司總經理文秀英也質疑,「如果我購買一家老企業,這家企業有許多幹了8年甚至10年的老員工,我為什麼不能炒人而硬要背上這些包袱呢?」她擔心,無固定期限合同就是大鍋飯回潮。

爭議三 加班雙倍薪資 難遏拖延偷懶

 內地新勞動合同法規定:1995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4條,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香港相關法規:法律規定每工作7天,必須休息一天。勞資雙方可協商休息日的時間,不必是星期日。如遇連續7天工作,可調換休息日。加班是否支付雙倍人工由勞資雙方協商約定。

 東莞雅高服裝有限公司總經理文秀英表示,在香港,很多人晚上10點都在加班工作,沒有人會向老闆要加班費,何況「有一些工作是工人本來就應該在上班的時間內完成的。」她舉例說,同一批員工在該企業倉庫工作,白天8小時,搬運量是50擔,但在晚上加班2小時,就達到100擔。說明白天出工不出力。

爭議四 薪資17%交保費 企業負荷沉重

 內地新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中應具備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9項內容。目前內地要求企業按員工薪資17%交納勞動保險費用。

 香港相關法規:企業應為員工購買勞工保險、強積金、醫療保險、意外保險等。其中勞工保險佔工資比例不統一,技術性高的工種可能高於17%,技術性低的工種可能低於此,亦無最低額度底線。

 華堅集團董事長兼總裁張華榮表示,新勞動法關於繳納勞動保險金規定為工資的17%,標準過高。他說,「給員工全保應該是一個逐步提升的過程。」他認為保險金額度為工資的13%可以接受,然後逐步提高以過渡至實現所有員工全保。

 他說:法律在保障勞工外,也要讓老闆能夠生存。

爭議五 管理難度加大 企業自保受限

 內地新勞動合同法第23、24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不得超過二年,在競業期限內按月給勞動者經濟補償。

 香港法律規定:企業與員工合理約定競業限制的時間、地區,以及不得與原僱主競爭的時間期限。不同行業標準不同。

 米思米(MISUMI)(中國)精密機械貿易有限公司行政部經理戴敏表示,新法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以及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員工,企業可以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但他指出,企業要證明員工有上述行為非常困難。即使提起勞動仲裁,70%到80%都是企業敗訴。而一旦敗訴,企業必須支付給員工兩倍的經濟補償金。

 新《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規章制度考核體系不再是資方一言堂,戴敏擔心,在制定這些制度尤其是績效考核標準時,員工的聲音將更大。

 因此,他很擔心當企業希望通過業績考核來對員工提出合理要求時,也會因員工反對而舉步維艱。

港專家:新法太死板

 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梁美芬博士接受本報採訪時指出,內地新勞動合同法對勞工保護更加嚴格,有利於改善內地非法用工問題。

 但新法有些規定過於死板,與注重合約精神的香港法律制度相比,缺乏靈活性。她表示,香港的僱用條例對勞資雙方作出原則性規定,但很多具體內容都由雙方根據行業和企業特點自行約定。

 對於內地企業界關於新勞動法的五大爭議,梁教授表示,香港勞工條例中對這些問題都沒有「一刀切」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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