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圖片
——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 最早2020年:普選立會
【本報訊】(記者:邱萍菲 曾少妍 郭曉樂 葉詠儀 葉傲冬 徐海煒)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正式就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作出了決定:2012年香港特區第4任行政長官的具體產生辦法和第5屆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可以作出適當修改;2017年特區第5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特首由普選產生以後,香港特區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決定全文刊A18)
特首曾蔭權在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後進一步闡釋道,根據該「決定」,在特首於2017年實行普選後,可於2020年實行普選立法會。在港出席座談會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亦指,2017年行政長官可以由普選產生;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立法會的全部議員可以由普選產生,也就是說,立法會可以普選的最早時間是2020年。
2012年選舉辦法適當修改
人大會常委會根據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7條和附件二第3條的解釋》作出的決定如下:
一、2012年香港特區第4任行政長官的選舉,不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2012年特區第5屆立法會的選舉,不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員各佔半數的比例維持不變,立法會對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式維持不變。在此前提下,2012年特區第4任行政長官的具體產生辦法和2012年第5屆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可按照《基本法》第45條、第68條的規定和附件一第7條、附件二第3條的規定作出符合循序漸進原則的適當修改。
確定普選方案須過「五關」
二、在特區行政長官實行普選前的適當時候,特首須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附件一及二相關條文所作的解釋,就特首產生辦法的修改問題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由人大常委會確定。修改特首產生辦法的法案及其修正案,應由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特首同意,報人大常委會批准。
三、在特區立法會全部議員實行普選前的適當時候,特首須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附件一及二相關條文所作的解釋,就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問題以及立法會表決程式是否相應作出修改的問題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由人大常委會確定。修改立法會產生辦法和立法會法案、議案表決程式的法案及其修正案,應由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特首同意,報人大常委會備案。
提名委會組成參照選委會
四、特首的產生辦法、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表決程式如果未能依照法定程式作出修改,特首的產生辦法繼續適用上一任特首的產生辦法,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表決程式繼續適用上一屆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表決程式。
會議認為,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5條的規定,在特首實行普選產生的辦法時,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式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合資格選民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