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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正如張曉明所言,普選權利不是天掉下來,而是中央經諮詢後寫進《基本法》的。但包括特區前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在內的反對派,卻不理會基本法的規定,經常質疑中央的決定不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中有關「普及和平等」的原則,李飛即在座談會上詳細解釋了公約第25條第2款並不適用於香港的原因,並批評現在有些人以公約作為法律依據來責難特區政府,是不懂得基本的法律規律。
回歸前適用之法例仍有效
李飛從法律層面解釋指,1976年生效的「公約」並非所有條款都適用於香港:「加入公約的國家(地區)及組織受到約束,但沒有參加的便不受約束,即使參加的國家如果對個別條款聲明保留,這些條款也不能約束有關國家。」
他說,當年英國加入公約的同時聲明對7項條款作了保留,其中在引伸適用至香港時,有兩項保留是專門為香港而設的,包括公約第25條第2款,香港不實行有關規例,而按照國際法原則,國家可以聲明保留,亦可以撤回,其中有既定的法律程序及形式,即要有正式的書面通知給所屬機構及成員國,直到所有成員國收到撤回保留的通知後。但一直到回歸,英國對這項保留沒有聲明撤回,保留狀態便一直持續到回歸後。
他坦言,基本法、附件一及基本法第39條,都寫明回歸前適用的法律,回歸後繼續有效,沒有適用的自然不屬於繼續有效的部分。
基本法保障港人選舉權利
不過,李飛強調,即使公約不作為香港的直接法律依據,並不等於香港選舉權利得不到保障。事實上,回歸後香港人享受到前所未有的人權、自由,中央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不變,保障香港人的權利,基本法有專門一章是闡述這方面的。在選舉權方面,廣大香港市民享有的選舉權與回歸前是天壤之別。
他繼而解讀公約第25條第2款的無差別待遇及在此要求上對選舉的要求,指出回歸後按基本法規定,特區政府所制定的具體辦法充分保障了港人的選舉權。
立會議員擁外籍全球罕見
至於「普及而平等」有人把它解釋成普選,李飛直言,普及要符合無差別待遇,即公民不受種族、性別、語言、政見、社會出身等的歧視,而按基本法規定,港人在行使選舉權上是沒有這些差別的,是普及的,中央甚至給予特區永久居民中的非中國公民可以參與政治選舉,立法會中有20%的議員可以是擁有外國居留權,這一點在世界上都難以找到。
在平等方面,李飛表示,平等是法律規定條件下的平等,就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法律可以規定合理的規限,如年齡、居住期限、剝奪政治權利,這些都是合法的,在特定的條件之下,選民是平等的。在特區來說,凡符合條件的選民都有選舉權,這也反映了選舉權的平等。
普選應在具備條件下實行
李飛並指出,普選的標準和選舉的方式,既有聯繫又有區別,即使價值觀、意識形態相同的國家或地區,選舉制度也不一樣,如總統制、兩院制、議會內閣制,都要與各國國情直接聯繫:「即使直選也未必完全普及、平等,直選是體現公約標準的理想方式,但在甚麼情況下、在甚麼階段實行,我會說應在具備條件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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