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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0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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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曉陽 李飛釋「決定」法律詞義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12-30]

疑問: 「決定」指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何謂「參照」?

喬曉陽解釋: 內地230部法律中,有56部的85處使用了「參照」兩字,意思是當法律對一種情況作了具體規定,對另一種相似情況卻沒規定時,便會寫明「參照」第一種情況的規定。參照是既有約束力,又可以按照實際情況作出適當調整。如特首提名委員會參照選舉委員的組成,是既有選委會4個界別的基本要求,又可以在此規定外,有適當調整的空間。

疑問: 「決定」指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式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若干名」即是多少名?

喬曉陽解釋: 在內地230部法律中,有23部法律的40多條用了「若干名」,主要是組織法中,但「若干名」即是「若干名」,雖然提出來了,但可以討論,這顯示人大留給香港市民討論的空間很寬。

疑問: 「決定」中多次使用「會議認為」,「會議認為」是否有法律效力?

李飛解釋: 「會議認為」是內地常用的文件用語,人大今次所作的決定是一個整體,是經最高權力機關通過的決議,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及約束力,不應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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