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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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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公司僱主離世 私隱例阻員工索償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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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禤伯(右)已用了整年時間追討賠償,結果仍未知。圖右二為葉偉明及工聯會勞工服務中心執行幹事梁國偉。 本報記者 梁嘉儀 攝

 【本報訊】(記者 梁嘉儀) 今年74歲的禤伯任職大廚,為一家大排檔效力20多年,累積14多萬元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以及年假補償。去年其僱主去世,而大排檔是以獨資無限公司形式經營,按現行法例禤伯惟有向已故僱主的遺產代理人追索,卻因遺產承辦處以私隱條例為由,拒絕透露代理人資料,阻礙入稟法庭的程序,整年至今禤伯的賠償仍無「著落」。工聯會指出,類似禤伯的求助近半年已接獲5宗,而以無限公司形式經營主要見於飲食、印刷及運輸業,有關僱員隨時「中招」,建議當局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半年已接獲5宗類似求助

 「去過勞工處好多次找幫手,但都無用,現在靠綜援過活。」禤伯一臉心煩的說。協助追討的工聯會權益委員會主任葉偉明指出,類似禤伯的情形,近半年已接獲5宗求助,除一宗可以和解外,其他全部都因遺產承辦處以私隱條例阻撓,在無法得知遺產代理人資料的情況下,即使入稟法庭都會判無限期押後。

 他解釋,無限公司的經營模式,一切責任盡在僱主一人身上,若僱主死亡,便假設僱員被解僱。僱員追討對象惟有是已故僱主的遺產代理人,但是過程困難重重。葉指出,申索期只限6年以內,而且遺產承辦處只會披露僱主有沒有遺產代理人,其他資料一概欠奉,即使求助勞工處、勞資審裁處也無功而回。他認為,程序確有改善之處。

 工聯會建議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遺產承辦處應向追索的僱員,透露有關遺產承辦人的資料。勞資審裁處、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和遺產承辦處之間,需建立一套完善的溝通機制,各部門可把資料互通,方便僱員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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