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3日簽署國務院令,正式公佈於本月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國務院關於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9日的會議強調,近期,成品油、天然氣、電力價格不得調整,供氣、供水、供暖、城市公交等公用事業價格以及學校的學費、住宿費收費標準不得提高,保持醫療服務價格穩定。
新修訂的《處罰規定》主要作了4項修改:
一.加大了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嚴厲打擊價格違法行為;
二.增加了對行業協會的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
三.具體細化了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明確規定通過惡意囤積以及利用其他手段推動價格過高上漲的行為屬於哄抬價格,「其他手段」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
四.根據《價格法》的規定,明確了市場監管部門之間的配合與協作,以便形成合力,嚴密監管。 ■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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