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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哥老友華強早前心情低落,原因是其老闆生意失敗,因欠債而不知所終,他要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討回欠薪。事隔三個月,積哥在街上遇上華強,慶幸他已經找到新工作,不過又在轉移強積金資產上遇到問題。
華強說:「我想將原有強積金帳戶的資產轉到新僱主的強積金帳戶,不過由於我的前僱主下落不明,沒有向受託人提交我的離職通知,受託人不能處理我的申請呢。」
積哥即說:「其實,立法會剛剛通過了多項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修訂,當中包括容許僱員可主動作出法定的離職聲明,作為僱員終止受僱的證據,以轉移個人的強積金。」
積哥續解釋,新規定實施後,在僱員離職時,如僱主下落不明或拒絕向受託人提交僱員終止受僱通知,受託人可以接受僱員藉法定聲明提交終止受僱的通知,作為離職的證據,方便僱員轉移帳戶內的累算權益。這樣,可避免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受託人無法證實僱員已離職,令僱員不能轉移其累算權益的情況。
其實,僱主有責任通知受託人僱員已離職。僱主須透過僱員離職的月份的付款結算書或以書面形式,在下一個月的第10日或之前,通知受託人僱員的離職日期,僱員離職後,便可自行決定是否轉移原有強積金帳戶的資產。
修訂將有助僱員在離職後,能夠適時安排轉移自己的強積金戶口內的累算權益,並可減省受託人在處理僱員自行申請轉移累算權益時,可能需要尋找僱主下落的行政開支。 ■積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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