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檢索 | 新用戶 | 加入最愛 | 本報PDF版 | | 簡體 
2008年1月18日 星期五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財經 >> 正文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僱員可作離職聲明轉移強積金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1-18]

 積哥老友華強早前心情低落,原因是其老闆生意失敗,因欠債而不知所終,他要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討回欠薪。事隔三個月,積哥在街上遇上華強,慶幸他已經找到新工作,不過又在轉移強積金資產上遇到問題。

 華強說:「我想將原有強積金帳戶的資產轉到新僱主的強積金帳戶,不過由於我的前僱主下落不明,沒有向受託人提交我的離職通知,受託人不能處理我的申請呢。」

 積哥即說:「其實,立法會剛剛通過了多項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修訂,當中包括容許僱員可主動作出法定的離職聲明,作為僱員終止受僱的證據,以轉移個人的強積金。」

 積哥續解釋,新規定實施後,在僱員離職時,如僱主下落不明或拒絕向受託人提交僱員終止受僱通知,受託人可以接受僱員藉法定聲明提交終止受僱的通知,作為離職的證據,方便僱員轉移帳戶內的累算權益。這樣,可避免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受託人無法證實僱員已離職,令僱員不能轉移其累算權益的情況。

 其實,僱主有責任通知受託人僱員已離職。僱主須透過僱員離職的月份的付款結算書或以書面形式,在下一個月的第10日或之前,通知受託人僱員的離職日期,僱員離職後,便可自行決定是否轉移原有強積金帳戶的資產。

 修訂將有助僱員在離職後,能夠適時安排轉移自己的強積金戶口內的累算權益,並可減省受託人在處理僱員自行申請轉移累算權益時,可能需要尋找僱主下落的行政開支。  ■積金局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財經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