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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2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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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醫生廣告 禁誇大療效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1-25]

 【本報訊】醫委會上訴限制醫生賣廣告的傳統守則被駁回,本港醫生終有權自我宣傳。原來外國不少地方如德國、英國和新加坡早已開放醫生賣廣告的權利,不過醫生若要賣廣告,便須遵從一些規則,包括不能有誇大、不實等內容。

 在德國,醫院及醫生均可在報紙雜誌、路牌、櫥窗及互聯網上刊登廣告,但廣告中不可載有「特色」、「領先」、「專家」、「權威」等字眼,如廣告中出現明星或名人的名字或由其作代言人,那些明星名人亦須親身使用過有關的療法。

英禁「保證治癒」字句

 英國醫生賣廣告亦屬合法,醫生可在報紙、黃頁分類廣告等媒體刊登廣告,不過,內容不能作出如「保證治癒」之類的不實承諾,也不能透過電話或上門宣傳。新加坡亦已將醫生賣廣告合法化,但批准醫生刊登廣告的範圍只限報紙、黃頁和醫學期刊,如不獲得官方許可,廣告不得在雜誌、電台電視、電影、廣告牌及橫額中出現。

 法國則由政府負責為醫生「賣廣告」,政府每4年對醫院進行各方面評估,並將報告發放給傳媒,變相成為廣告。而日本則原則上禁止醫療機構賣廣告。

 雖然本港有關醫生賣廣告的爭論只在西醫範疇上,但原來牙醫亦同樣受到禁止賣廣告的限制。「牙醫註冊條例」自1940年以來未有修訂,條例嚴格限制了現時牙醫的招牌大小,亦禁止牙醫對外張貼收費表、營業時間和所屬專科,牙醫向公眾作健康教育亦受到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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