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圖片
■黃仁龍表示,控罪內容的修改,完全是基於呈堂證據的質素,而沒有考慮被告人的身份或地位。資料圖片
【本報訊】疑點重重的富商林建岳超速駕駛案備受社會關注,律政司司長黃仁龍昨破天荒披露當中細節,強調沒有考慮被告人的身份,當時操作雷射槍的警員是弄錯涉案車輛在超速時位置,削弱證供強度。辯方律師在控方拒絕不予檢控後,轉為願意承認以每小時79公里的超速行駛罪。控方因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以原來被指控的車速超速駕駛,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終批准修改傳票控罪內容。
事件擾攘至今,警方一直強調雷射槍準確,卻從來沒指當日執法的警員出現甚麼錯漏。黃仁龍昨日在立法會上答覆議員提問時,透露當日警員向法院提供一份草圖,顯示雷射槍的位置,亦顯示了被告車輛在錄得超速時的位置。但在盤問過程中,辯方顯示出警員弄錯了涉案車輛在超速時的位置,因此削弱證供強度。
測試距離寫錯減10米
黃仁龍又說,警員強調使用雷射槍時通過所有測試,包括定距零速測試,而雷射槍運作沒有問題,但被盤問時承認錯誤地把測試距離由60米寫成50米。雖然有某警區會要求警員在執法地點測試,但製造商手冊沒有列出這要求。他稱,控方專家指出,只要通過手冊中的測試條件,即使沒有在執法地點進行測試,也不影響雷射槍可靠性。
他表示,當時辯方律師要求不予檢控,被主控官拒絕,主控官並指如果辯方有其他更好的建議可以考慮,經討價還價後,辯方律師提出若超速控罪可大減40公里,被告願意承認超速,主控的高級政府律師跟有關警官商量,並得到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和警司級上司批准後,才修改控罪。
若證據充足 維持原控罪
黃仁龍重申,裁判官對協議亦沒有異議,故最後林建岳被判罰較輕的控罪,而控罪內容的修改,完全是基於呈堂證據的質素,而沒有考慮被告人的身份或地位。他稱,假如案中的證據像最初預期般強而有力,控方會維持原來的控罪,為了有效打擊超速駕駛,警方會繼續採取強而有力的執法行動,包括使用雷射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