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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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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婚前協議不具法律效力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2-04]

 過去,在部分地方富豪夫婦離婚,富豪可用「富豪抗辯」(Millionaire Defence),即「富豪」作出的補償只需要滿足伴侶日後生活的「合理需求」(Reasonable Requirements),無須作出巨額補償。不過,2000年英國法院於「White」案中一改沿用多年的婚姻法原則,指妻子於婚姻財產的分配中,應獲法庭「平等對待」,廢除「富豪抗辯」,令妻子可以與富豪丈夫「分身家」。而香港也曾多番引用該案原則,有關案例成為香港婚姻法的重要部分。

超富流行婚協 杜絕為錢結婚

 因此,近年不少超級富豪間都開始流行簽署「婚前協議」,確保一旦離婚,富豪丈夫只需承擔已許諾的贍養費金額,保證巨額身家不被妻子瓜分,以杜絕「有心人士」為金錢而與自己結婚。不過,香港及其他普通法地區未有肯定婚前協議的法律地位。有香港律師指出,婚前協議與婚姻原意有抵觸,故普通法地區的法庭從來沒有肯定婚前協議的法律地位,且香港過去也從未就有關議題展開討論,因此法律沒有改變。

 不過,「婚前協議」有可能在英國被承認。上文曾提及的4度離婚婦人案中,上訴庭法官曾建議婚前協議書可被視為一份有效的合約。有人更認為,承認婚前協議效力,能有效打擊像案中的婦人一樣,藉離婚分伴侶身家的「職業離婚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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