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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1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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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朋輩傳閱也犯法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2-13]

 【本報訊】(記者 李浩彰)自從淫照事件曝光以來,不少市民爭相傳閱相關照片,相信當中亦包括部分未成年學生。雖然警方表示「朋友」之間互相分享有關物品未足以構成罪行,但城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梁美芬表示,即使傳閱不雅相片的青少年之間份屬朋友,但只要對方不足18歲,已抵觸了向青少年發布不雅物品的條例,甚至可能觸犯教唆未成年青少年進行猥褻行為條例,假使法庭認為學生蓄意發放照片,不排除嚴懲青少年,甚至留有案底。

 律師黃國桐補充,即使是父母向未成年子女展示相關照片,亦有很大機會觸犯規定。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2條「禁止向青少年發布不雅物品的規定」,「任何人向青少年發布不雅物品,均屬犯罪,首次定罪,可處罰款$400,000及監禁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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