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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1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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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發百張淫照 男子被控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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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24歲男子被控上載藝人淫褻照片在觀塘法院提堂。

 【本報訊】疑似女藝人淫褻照片網上發放案中,警方落案起訴的第3名被告,昨在觀塘裁判法院提堂,被控發布淫褻物品罪。案情指被告涉嫌於上周三至周五,將100張淫照壓縮成兩個檔案,上載至海外的伺服器,之後將兩條連結放在香港的討論區。控方指被告會繼續上載照片,反對擔保,但辯方反指案件不及售賣色情光碟的罪行嚴重。裁判官衡量案中沒有證人可干擾等因素,批准被告以一萬元保釋,下月再審,期間不准離港。

 被告郭鎮瑋(24歲)被控於本月6日(農曆年三十),發布兩個壓縮檔案,內含100張淫褻相片。被告暫無需答辯,案件押後至下月11日再提堂,待警方進一步調查,以及律政司意見。在周日(年初四)已被扣押的被告,頭髮蓬鬆,提堂中全程低頭,輕聲回答「明白」。他在獲保釋後,明顯知會成為被追訪對象,離開拘留室時已用外套的帽和戴上口罩掩面,在家人陪同下離開法院。

堂上答辯 全程低頭

 控方透露部分的案情,指被告把兩個壓縮檔案連結到塞浦路斯的伺服器,再在一討論區提供連結,供網民下載相片,兩個檔案內藏140張相片,其中100張屬淫褻照片。警方透過討論區的網主,找到上載者,到被告位於九龍灣麗晶花園的寓所搜查,搜出逾百張淫褻照片。被告向警方承認於年三十已在家中開始上載,在繼後的年初一、二仍有發放。

 控方擔心被告利用電腦知識,在擔保期間即使不在家,仍可在有電腦的地方繼續上載相片,加上涉案相片的數量多,對公眾構成影響, 因此強烈反對被告擔保,並提供11張相片供裁判官參考。

 官指無足夠理由拒保釋

 辯方律師在為被告申請保釋時,也直認涉案相片不雅,但同時指出案件的性質與一般旺角售賣色情光碟的案件無異,相片內容更不及色情光碟般嚴重,只屬裁判法院級別。他解釋,相片未經淫褻物品審裁處評定,不涉兒童色情物品,同類案件的判刑一般介乎兩個月至六個月,加上網上的連結已遭取消,被告實在沒有理由不獲保釋。月入9,000元的被告遂提出5,000元現金擔保,以及被告父親以5,000元作人事擔保。

 署任主任裁判官胡雅文仔細檢視呈交的照片,以及衡量控辯雙方的理由後表示,案件中沒有證人可遭被告干擾,也不認為被告會棄保潛逃和重犯,因此批准被告以一萬元保釋,其他條件包括每星期二、四及六到牛頭角警署報到,交出旅遊證件不准離港和居於麗晶花園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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