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西環一大廈單位租客欠下9旬業主4個月租金,遭兩名負責上門收租的男子以踢門及關掉電源等手段對待,意圖驅逐租客;該兩名男子昨否認一項「促使租客放棄使用處所」罪,經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梁榮宗指責二人接受錢財辦事,卻未依合法程序追討租金,令受害人失去保障。
企圖以威嚇手段逼走租客的兩名被告羅達基(33歲)及黃斐然(29歲)被判罪成後,暫獲准保釋,待法庭索取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至下月6日判刑。
梁官稱,兩被告以力新債務有限公司職員的身份,到被告家中要求受害人繳租及遷離上址,數日後又被受害人窺見二人在門外,隨即傳來一陣激烈的嘈雜及拍門聲,繼而全屋停電,故二人應負有追租的任務。當時,只有他們有興趣拍擊大門及關掉電源,以促使租客放棄單位。然而,收取欠租應依從法律程序,透過法庭解決事件,二人卻繞過這個步驟,以非法手段達到目的,故須判以阻嚇性刑罰,以免有人以同樣方法令租客失去保障。
欠租的受害人李錦明(50歲),至今仍未還清租金。
香港業主會會長佘慶雲表示,租客欠租情況普遍,若無法討回欠租,只能將租客黑名單上載於互聯網上供業主參考;他建議涉案業主應先將事件交由土地審裁處處理,不應貿然找債務公司代為追租,蓋債務公司可能以不合法手段行事,令業主惹上官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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