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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靜晶
送豬迎鼠,鬧得比爆竹聲更吵耳的話題,乃是城中諸位藝人的淫照,究竟是移花接木,還是貨真價實……
從法律的角度看,相片究竟是真是假,對於要控告發布者而言,並非一個很重要的因素。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發布淫褻物品即為罪行,最高可判罰款百萬及監禁三年。當中,不論相片是明星也好,不知名的男女也罷,甚至是合成及經修改過的照片,皆無關痛癢,只要其內容淫褻,即屬犯法。至於發布的意思,即包括派發、傳閱、出售、出租、交給或出借予公眾人士,而條文內並沒有提及只會處分發布之源頭,因此任何有沾手於散播過程中者,均有罪責。
然而,倘若照片屬於偽造,那麼製作及發布這些合成影像之人,卻有可能會犯上了誹謗罪!一般人或許以為,誹謗只涉及以不實的文字詆譭他人,其實不然。誹謗分為短暫形式誹謗 (Slander)及永久形式誹謗 (Libel)兩種,前者主要指口頭言語,而後者則包括了文字、影像、圖片等種種會留下紀錄的形式。所以,發布一張做過手腳的照片,去影響某人的形象和聲譽,乃屬於永久形式誹謗之一。
犯下誹謗,除了會遭到民事索償之外,亦有刑事罪責。《誹謗條例》中第五條,就指若有人明知虛假而發布永久形式的誹謗,可處監禁兩年及繳付由法院判處的罰款。
除此之外,《誹謗條例》內另具一有趣條文,亦可能適用於今次事件,乃是第二十一條:發布意指任何婦人或少女不貞或通姦的「言詞」(Words),即使未有造成特殊損害,當事人亦可提出訴訟。巧妙的是,條文內雖然只說「言詞」,但在釋義中卻註明包括圖畫、視覺影像、示意動作及其他表達意思的方法!由此可見,發布婦女的性愛照片,相中人該可憑此例而索償。
說到底,不論是真是假,在法律上還是道德上,這種東西還是少碰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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