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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一
由中央和三地政府通過指定或招標等方式,確定各出資人代表,然後由其作為主橋項目公司股東組建港珠澳大橋項目公司;專案資本金可由中央及按比例投入的財政資金,或由出資人解決。
方案二
專案公司由內地大型央企作為發起人,聯合廣東省相關國企或廣東省政府招標選擇的社會投資者組建項目公司,項目資本金由國有企業自有資金及中央、廣東政府補貼組成,其餘建設資金由專案融資解決。
方案三
主橋部分採取招標方式選擇投資人,但要求投資人(或聯合體)由內地投資者控股,招標方式可以為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
方案四
專案主橋部分採用國際公開招標方式選擇投資人,而且對投資人性質無任何限制。
方案五
大橋整體作為一個投資項目,由三地政府共同選擇確定的社會投資者組建的項目公司負責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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