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容許校本自決,學校若以英文教學,必須有嚴謹客觀的準則。
2. 由當局訂定機制,確保政策統一及有效運作,及讓外界衡量學校的教學語言決定。
3. 增加透明度,教學語言的相關資料必須公開,由教育局負責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