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訊】8旬醫生未能交出病人病歷,在40日內又不向病人解釋,成為首名因不交出病歷而被指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而遭票控的醫生,他昨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被判罰款1千元。
40日內無呈書面通知
案情指出,認罪的醫生姚肇康於深水步汝州街一地舖執業,56歲的事主張麗娟光顧被告逾10年。張未能取回其06年6月至07年4月的病歷,遂於去年6月26日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在署方調解下成功取回,被告因此收到警告信。
事主在3日後,填寫表格交予被告的助理,再度要求取回1993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7日的病歷紀錄,但不果,並再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兩度接到事主要求,但因其助理會銷毀過期的資料,故未能將病歷交回事主。根據法例,醫生若未能交出病人病歷,需在40日內藉書面通知,向當事人說明理由,條例最高罰款為1萬元。
一時大意感內疚後悔
辯方求情時表示,被告行醫55年,在港執業35年,其中在深水涉區工作25年,對自己一時大意促成事件,感到內疚和後悔,但希望法庭考慮他非有心不回覆事主,且他年紀老邁,希望輕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