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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出,即使地盤仍未有樓宇建成,但發展商已在佔用,故仍須繳付差餉。圖為其中一個空置地盤。資料圖片
【本報訊】終審法院早前裁定9大發展商須就97年後未發展及空置地盤,向政府繳付12億地租,惟政府和發展商仍未就地租的計算方法達成共識,土地審裁處於06年以北角電氣道一地皮作為測試個案,將訴訟結果套用至回歸後香港所有建築地盤。法庭昨終採納差餉物業估價署的計算方法,下令發展商繳付逾2,600多萬元差餉,並須支付署方堂費。
地盤於97至00年空置
有關地皮位於北角電氣道148號,由信和附屬公司BEST ORIGIN LIMITED於96年12月在拍賣會上以7億6千萬元投得,原址為銅鑼灣警署和行政大樓,後來發展商拆卸樓宇,並按買賣條款於00年12月建成35層高的大廈。差餉物業估價署根據《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評估97年回歸後,未發展地盤的應課差餉租值2,964萬元,並以3%來計算地租。
發展商反對署方評估,認為地皮在97至00年間只是空置地盤,並無人使用,故政府只應象徵式徵收1元差餉,或可把地盤視作儲存建築材料或停車場之用,以徵收較低的76萬和190萬元差餉。
計算差餉考慮土地潛力
然而,土地審裁處庭長林文翰法官卻指,發展商不會永遠把地盤空置,而會發展商業用途,租出後獲取利益,故地租應以土地的潛在價值而釐定,而地租以差餉值計算,故計算差餉時亦應考慮土地的潛力。法官又指發展商聘用的3名測量專家於02年聽取的法律意見,指引他們在評估差餉值時不須考慮土地將來的用途,致專家作出錯誤評估。
法官續指,政府以地盤建成商業大廈後,成功租出的40年租金收入以評估地皮的潛力並無不妥,又質疑發展商提出的6年期限並沒有實質證據支持,也不切合現實情況。基於上述理由,法庭接納差餉物業估價署專家的評估方法,將土地差餉值定為2,68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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