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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特首的指控:錯誤違反《公務人員(管理)命令》,將處理盧維思上訴的工作轉交政務司司長負責。
■針對政務司司長的指控:在駁回盧維思的紀律聆訊上訴後,未有給予充分理由。
■針對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的指控:
1)錯誤拒絕盧維思要求律師代表。
2)紀律聆訊委員會錯誤引用較低舉證標準進行聆訊。
3)委員會忽略了部分證供,又不將矛盾供詞歸到盧維思的疑點利益中。
4)委員會因上述錯誤令報告出現潛在不公平。
5)委員會隱瞞多次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的事實,令局長引用其報告作裁決的機制受到損害。
6)委員會不合理地於盧維思上訴時作出維持原判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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