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壹傳媒承認3項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條例」罪名,被判罰款6萬元。
控罪指壹傳媒旗下4份報章雜誌,於2003至07年,先後有19宗報道被列為不雅。壹傳媒承認其中3項罪名,包括兩篇分別於06年6月及7月刊載於《蘋果日報》,及一篇於06年3月第739期《壹本便利》刊出的報道,每項控罪被判罰款2萬元。
至於其餘16項控罪,包括藝人鍾欣桐被拍下更衣照的報道,因壹傳媒代表不認罪,裁判官將16宗否認控罪涉及的物品交淫審處評級,今年5月30日再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