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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 聶曉輝)《僱傭條例》幾經修例,2006年把欠薪罪行的最高刑罰由罰款20萬元及入獄1年,提高至罰款35萬元及入獄3年,公司董事亦需「上身」,以加強阻嚇力。但仍堵塞不了無良僱主以成立空殼公司逃避刑責的漏洞。工聯會立法會議員王國興更批評,被定罪僱主經常只被判罰數萬元及入獄數星期,判刑太輕,阻嚇作用不大。
申請破產 袋袋平安
有熟悉業界運作的人士指出,不少僱主欠薪並非出於經濟困難,卻是為了一己私利,他們會成立空殼公司聘請員工,再將資產轉至另一間由其他同伙人持有的公司,一旦酒樓結業僱主便申請破產,但資產已「袋袋平安」,成功逃避欠薪及刑事責任。他又認為,欠薪事件過於依賴僱員的主動舉報,勞工處需要僱員擔任主要的控方證人指證僱主,但僱員往往因害怕失去工作而不敢出庭作證,使大量欠薪事件未被揭發。
法例足夠 量刑太輕
王國興認為,現行條例的最高刑罰已經足夠,問題只是法庭判刑太輕。他又認為,勞資審裁處的權力不足,許多時向僱主發出判令後,僱主遲遲不賠償。他說:「現時要僱員透過民事程序,自費逾5,000元請來執達吏封舖,還要看看公司有甚麼值錢的東西可以賠償,這些法例需要改。」另一名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鄺志堅(小圖)則建議勞工處設立黑名單,禁止曾違例的僱主出任酒樓董事。
破欠基金 遭人濫用
破欠基金委員會成員陳偉麟則表示,不排除今次有人濫用破欠基金,希望勞工處加強調查工作。今次事件並非骨牌效應,但這酒樓只經營短時間便倒閉,情況值得關注。他又透露,現時破欠基金已滾存逾10億元,不太擔心酒樓倒閉潮帶來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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