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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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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無人申索權益辦法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3-05]

 積哥街坊順叔兩年前已退休,但原來至今仍未申索其強積金累算權益。他對積哥表示,由於他並不等錢用,所以打算讓資金繼續留在戶口內投資,直至有需要時才提取。

 其實,打工仔到達65歲退休年齡時,便可向強積金受託人提出申索累算權益。而受託人收到申請後,一般會在30日內支付權益予申索人。不過因應部分計劃成員未有提出申索,受託人便須通知他們,以了解他們有意提取累算權益,抑或打算把累算權益保留在帳戶內繼續投資。

 以往法例規定,受託人須刊登公告來尋找失去聯絡的計劃成員,不過積金局發現刊登公告的做法,效果並不理想,而且有關成本最終亦會轉嫁到其它計劃成員身上。因此,立法會早前已通過修訂法例,刪除要求受託人在報章刊登公告以尋找下落不明成員的規定。

 新修訂又闡明和精簡了使有關累算權益成為「無人申索的權益」的程序:

 1) 清楚列明強積金利益成為無人申索權益的期限,即受託人未能確定計劃成員所在已有六個月的時間;

 2) 刪除要求受託人在報章刊登公告尋找下落不明成員的規定,而積金局會透過廣告和教育材料,讓計劃成員更深入認識積金局所備存的紀錄冊和紀錄冊所載的資料,以及無人申索權益的申索程序;

 3) 規定受託人每季向積金局匯報新確定的無人申索權益,以及已經被成員申索的無人申索權益;及

 4) 規定受託人須提醒已屆退休年齡的計劃成員可隨時申請提取強積金利益。

 其實,強積金為自己財產的一部分,打工仔應該多加關心,除定時透過多種途徑了解帳戶情況外,一旦個人資料有所更改,包括通訊地址變動,亦應盡快通知受託人作出更新。  ■積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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