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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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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裁定:離婚夫婦平分家產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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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高等法院上訴庭在一宗離婚夫婦資產糾紛案中,裁定本港法庭應根據英國的案例,以公平分配原則,將離婚夫婦的資產平均分配;現時法庭所採用的按合理需要分配的原則,除非有其他良好理由,否則不再適用。在昨日審理的案件中,妻子原先被裁定可取得丈夫的三分之一財產,即是150多萬元,但妻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上訴庭裁定她可以取得兩人共同財產的一半,即268萬多元。

該宗對日後離婚官司影響甚大的案件,源於一對4旬離婚夫婦,45歲的妻子為清華大學畢業生,93年因工作來港,96年婚後辭職,但兩年後再到社會工作,至03年10月又辭職,當時月入為2萬8千元。妻子聲稱曾患抑鬱症及割子宮瘤,日後可能再需作進一步醫治。至於丈夫(46歲)為一名商人,設有一公司及擁有兩家公司的股份,他稱月入2萬7千餘元。

婦不滿分三成財產提上訴

 兩人於96年2月結婚後,關係維持7年至03年離婚。本來雙方已協議財產分配,但妻子後來發現丈夫隱瞞資產,於是要求法庭重新安排資產分配。按區域法院計算,男女雙方共有資產465萬及52萬餘元,當時區院法官認為妻子可自丈夫一方獲財產三分之一,即155萬元。

官指主婦同樣為家庭貢獻

 上訴庭指本港法庭以往根據1992年的一宗判例,以合理需要原則分配婚姻資產不再適用,而應該以英國在2001年的一宗案例,按公平分配原則,由離婚雙方平均分享婚姻資產,除非有其他良好的理由。

 上訴庭法官張澤祐指香港作為金融中心,是世界級城市,由家傭照顧家庭,再由夫妻一同外出工作已司空見慣,既然雙方均同樣為家庭投放資源,因此更須要平均分配財產;即使是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模式,女方放棄事業將時間投放家中,利於男方出外工作,雙方也有同等的付出。

婚姻居所 妻分一半業權

 法官續指,《基本法》及《人權法》承認每個人之間的平等性,況且英國8年前已奉行公平分配方式,昔日案例已不合時宜,法官特別指假如雙方資產有限,法庭在分配時應以滿足雙方在居住或經濟上需要為原則;但當資產多於生活基本所需時,如無合理原因,其餘資產應以平均分配為準。即使如本案中丈夫指兩人婚姻居所屬其父母資助購入,但由於兩人結婚7年,日子並不算短,因此,居所仍須平均分予妻子。

案中離婚婦可獲一半財產

 上訴庭並重新計算男女雙方資產,認為兩人共有530萬元及6萬5千元,因此妻子應得兩者總和的一半,即268萬多元,比原先裁決可獲的155萬元多出113萬元。上訴庭並下令丈夫須於3個月內清付該筆款項,而妻子亦須遷出深井浪翠園的婚姻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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