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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在適用範圍、員工參與企業規章制度決策等諸多方面都作了更為嚴格的法律規定。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華渝生在充分肯定這部新法的同時,建議對法中的一些條文進行修改,以利更好地調整勞動關係。
華代表建議,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法定的解除合同情形,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應當取消。
華代表還建議,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應增加相應具有強制性的條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償」應當修改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此外,華代表還認為,勞動合同法第9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應當修改為:「用人單位明知其招用的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而仍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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