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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2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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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填海輸官司 灣仔繞道再延遲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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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原計劃在銅鑼灣避風塘進行臨時填海。本報記者梁祖彝 攝

 【本報訊】(記者 羅敬文、朱樂汶)一再拖延的中環灣仔繞道工程再度面臨延誤的命運。政府為了進行該項工程挖掘行車隧道,擬於灣仔會展至銅鑼灣避風塘對出進行10.7公頃的臨時填海工程;但保護海港協會指,政府以臨時填海不受條例監管為由,未有依《保護海港條例》進行諮詢,因此提出司法覆核。昨日高院裁定保護海港協會勝訴,高院法官夏正民表示,維港是本港的珍貴資源,即使填海工程只屬臨時性質,也應受條例約束。

政府回應指,會研究判詞考慮上訴。但不論上訴與否,原定明年動工、2016年通車以紓緩中西區交通的灣仔繞道,無可避免地會一再延遲啟用,保守估計,未來8年由中環駕車往銅鑼灣車程由現時的15分鐘逐步增至超過45分鐘。

8年後中環銅鑼灣車程45分

 按照政府規劃的中環灣仔繞道工程,由灣仔會展至銅鑼灣避風塘的一段繞道採隧道形式興建,以減少永久填海的需要;但為興建隧道,政府指必須進行很大面積的臨時填海,包括為期6年、為建隧道的8公頃臨時填海;及為了安置受影響避風塘600多艘船隻,而另填2.4公頃作臨時防波堤及防浪牆,預計6年半後才可移除。

 高院法官夏正民於判詞中指,海港屬於香港這個皇冠上的寶石,以往的填海工程已令海港面積逐漸減少。1997年《保護海港條例》立法,目的就是將海港奉為所有港人的特別公有資產及自然財產,因此條例假定除了在公眾需要凌駕保護海港之外,任何人均不可無故填海。

法官指臨時填海亦須監管 

 政府指臨時填海不受制於《保護海港條例》,因而毋須依照以上假定,先作諮詢獲公眾同意才進行臨時填海。不過夏正民並不接納臨時填海不受條例監管的說法,他認為任何形式的填海,無論是永久、可能永久或臨時也好,也應受條例監管。

 雖然政府反駁指條例規管的是「為取得土地使用而進行的填海」,與今次「為建隧道而進行的填海」性質不同,不過夏正民同樣拒絕接納政府的說法,指條例並非只是在技術層面上保護海港,條例應考慮到社會、文化、歷史及所反映的土地身份等更廣闊的層面;因此儘管土地最後非被使用,但填海仍是為取得土地來興建隧道,兩者並無分別。

 政府代表本來力陳即使臨時填海受條例規管,政府亦已顯示出填海工程的公眾需要已凌駕於條例內不可填海的假定,但法官認為不適合在此階段給予有關判斷,因為保護海港協會的司法覆核申請只要求高院聲明臨時填海受條例監管,並無其他,因此法庭毋須就此點作裁決。法官又補充,明白政府為了要清除展開工程的所有障礙盡快施工,但法庭不能給予建議性的判詞,以讓政府事先取得展開工程的綠燈。

法庭不能給予建議性判詞

 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表示,尊重裁決,會研究原訟庭判詞,以決定是否提出上訴,擬議的繞道工程已在公眾諮詢階段提出臨時填海,會在合法合理及可行範圍內盡早落實計劃。

 圍繞灣仔填海訴訟始於2003年,保護海港協會引用條例就灣仔北填海計劃申請司法覆核,指原規劃的海心公園「絕非必要」,有違條例精神,高院裁定協會勝訴,並訂下維港填海的原則。城規會上訴,終審法院維持原判。當局與共建維港委員會隨後收集民意,修訂中環灣仔繞道工程﹔但因涉及臨時填海,如今再次惹起法律爭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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