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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香港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張達明認為,被告唐志強的判刑過重,因為男童只是瘀傷,傷勢不屬永久傷殘類別,加上情節輕微,被告只是使用了錯誤的管教男童方法,非惡意傷害男童,所以一般而言多會被判非即時監禁,包括罰款、社會服務令和緩刑。
至於上訴機會,張達明不肯評論個別事件,但以一般情況而言,如果被告初犯無惡意,傷者傷勢只是瘀傷,改判非即時監禁機會很大。對裁判官判刑的準則,張達明就認為難以簡單列明,但大多根據罪行的嚴重性、情節、被告背景去決定判刑指引。
律師梁永鏗認同判刑過重,但認為裁判官有機會因事主年紀小和相中傷勢嚴重,以保護小孩子重判被告,而被告應悉心教導不應施體罰。他又指上訴庭對傷人罪有不同準則,要視乎當時的環境和傷勢以定,難以一概而論,重則至兩年,輕則可判罰款或緩刑,但認為被告上訴有機會減刑。根據香港法例212章第39條,任何人因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可循公訴程序審訊而被定罪,可入獄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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