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金融合作」部分條例:
■協調監管機構及金融機構與香港開展合作,包括支持香港發展人民幣業務
■建立深港兩地證券交易所合作夥伴關係,推動兩地資本市場互聯、互通
■拓寬深港兩地保險市場合作範圍,加強雙方在業務、培訓、後援服務外包等多個領域的交流合作
■加強深港兩地在商品期貨、金融期貨等合作,探索共同設立石油等大宗商品期貨交易所
■完善深港兩地清算、支付系統等金融基礎設施
■支持建立雙方監管機構間的溝通機制,加強與香港相關監管機構間的溝通和協調機制
■鼓勵雙方金融機構間以高層論壇、專業交流、行業公會間互訪等形式加強合作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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