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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的士司機,因車資糾紛被判三項罪成後提出上訴,昨獲撤其中一項罪名。資料圖片
【本報訊】一名女乘客(40歲),於去年4月11日因以「碎銀」支付的士費遭司機以粗口辱罵,司機更指控她沒有付足車費而報警,警員到場後向司機索取收據,收據上竟顯示車費為999元,司機因而被票控3項交通罪,但昨成功脫掉「發出不符合規定收據」罪名;法官認為裁判官指司機因深深不憤而胡亂按附加費按鈕的說法未夠全面,故撤銷控罪,發還700元罰款,惟其餘兩罪的上訴則被駁回。
官指原審判詞欠全面
上訴人趙永強,去年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作為的士司機,無合理辯解而無禮貌及不守規矩」、「駕駛的士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在證件架上展示的士司機證」以及「無合理辯解而忽略要求就車費的繳付發出符合規定的收據」罪成,被判罰款2,200元。法官指難以明白為何會有職業司機愚蠢到把刻意弄錯的收據交給已反目的乘客,何況案件與車資無關,沒有甚麼需要隱瞞,故認為原審裁判官指上訴人深深不憤胡亂按附加費按鈕的說法未夠全面,故認為定罪並不穩妥。裁判官又指,若要達到「999」元車資,上訴人至少要按10元鍵99次、1元鍵9次,但這並非很好的發洩方法,因為未氣弄到別人先苦待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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