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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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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被封閉 業主可索償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4-03]

 【本報訊】對於首次有地產經紀涉嫌向賣淫集團提供資料,協助不法分子經營色情場所,有律師稱,業主若不知情,毋須負上任何法律責任,但若業主因為租客將單位用作經營色情場所而造成任何損失,則可以透過民事途徑向地產經紀或租客索償。香港業主會則表示,每年都會收到10多個業主投訴放租單位被用作賣淫,但收樓有困難。

 律師梁永鏗表示,根據刑事罪行條例,某人若把單位用作經營色情場所,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被告會被判入獄。若4至16個月期間,有人在該單位再干犯同等罪行,警方則可以向法庭申請封閉令,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該單位從事賣淫活動。

業主不知情無法律責任

 梁永鏗續稱,若單位被租客用作經營色情場所,業主又不知情,他們毋需負上法律責任。不過,他稱,若單位在4至16個月期間再次用作經營色情場所,法庭頒布封閉令後,一般為期半年,封閉令期間,有關單位不可以用作任何商業用途或出租。而業主因為租客將單位用作經營色情場所而造成任何損失,則可以透過民事途徑向地產經紀或租客賠償。

每年逾10業主投訴中招

 香港業主會會長佘慶雲表示,每年都會收到10多個業主投訴放租單位被用作賣淫,但收樓有困難。「試過有賣淫集團,以移形換影的手段,如A君租了單位給B君賣淫,B君租了單位給A君賣淫,很難找到租客,舉證又有困難,往往很多時候都是警方出信要封單位,才知道租客賣淫。」他又呼籲,業主放租前需了解租客的背景資料,如果租客是無業、從事貿易或有限公司都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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