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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委會道德事務委員會主席方津生(左)昨公布,醫務委員會已批准醫生在報章刊登廣告。右為醫委會主席麥列菲菲。本報記者朱樂汶 攝
【本報訊】醫務委員會於限制醫生賣廣告上訴案敗訴後,昨宣布通過修改《醫生專業守則》,放寬容許醫生賣廣告,包括列出個人資料、提供的醫療服務及收費等。不過,有關修訂亦存在不少限制,例如:只批准醫生在4類印刷媒體,包括報紙、雜誌、學報及期刊刊登廣告;廣告的篇幅規定不可大於300平方厘米(約半張A4紙);內容不可以推銷其他服務。醫學會贊成有關修訂,認為可避免醫生在賣廣告時「踩地雷」。消委會認為,消費者可透過廣告獲取更多醫療資訊。若醫生違反守則,最高可被罰除牌。
醫委會過去一直禁止醫生賣廣告,市民只可透過一個經醫委會審核的網頁,才找到註冊專科醫生及其診所電話等資料。直至高等法院上訴庭於今年初駁回醫委會不准醫生賣廣告的上訴,裁定《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不准醫生在印刷媒體賣廣告,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醫委會決定不上訴後,昨日宣布通過有限度地批准醫生賣廣告,並公布有關指引,要求廣告內容必須與診所及醫務名冊列明的服務相符。
電台電視廣告 仍未解禁
醫委會道德事務委員會主席方津生昨表示,鑑於病人認為過去有關醫療的資訊不足,該會決定放寬醫生可賣廣告,但廣告的大小和內容仍受不少限制,以免日後出現誇張失實的廣告,誤導公眾。醫生依然未能透過電子媒體如電視台或電台等賣廣告。
根據醫委會發出的最新指引,醫生刊登的廣告篇幅規定不可大於300平方厘米,如在報章刊登廣告便不可大於六分之一版;廣告內容可刊登醫生的個人相片、學歷以及提供療程類別,並可明碼實價讓病人參考,但不可提及醫生行醫年資及手術經驗,亦不可協助其他機構作商業宣傳等。此外,目前醫生專業守則規定,醫生不可在自己診所外、執業網址及醫生名冊上,發放多於5項醫療服務,但有關服務數目限制已被刪除。
不得提手術經驗 禁用比較
方津生又稱,醫生刊登廣告的位置有所規限,「例如同一頁版面中,醫生的廣告若刊登在美容院廣告旁,會令人覺得醫生在推銷美容院的服務,就會違反專業守則。」
他又釐清廣告內容使用的用詞,如「最好」、「最新」、「最老資格」等含比較及標榜自身地位的字眼,也不宜使用。
至於,為何醫生仍未能在電子媒體賣廣告,方津生認為,本港印刷媒體眾多,足以讓市民選擇醫生。不過,醫委會主席麥列菲菲承認,因資源有限,沒有足夠人手監察廣告內容是否失實,只能透過市民投訴才可進行調查。
勝訴者:旨在推銷服務
挑戰醫委會、促成今天醫生可賣廣告的養和醫院副院長鄺國熙稱,不會因新修訂出台而賣多了廣告,因為過去的廣告亦不是推銷醫生,而是推銷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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