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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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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重視基本法的正確實施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4-09]

宋小莊 北京大學憲法學博士 中央政策組非全職顧問

 今年三月三十一日是澳門基本法通過十五周年。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北京大學港澳台法律研究中心、澳門法務局、民政總署和教育局舉辦「澳門基本法的正確理解與實施」學術研討會,以示紀念。澳門幾乎年年都有本地和內地聯合主辦的類似活動,對基本法的推介和正確實施發揮了重要作用。

 對本次研討會,澳門和內地都相當重視。行政長官何厚鏵、澳門中聯辦主任白志健、外交部駐澳特派員萬永祥,以及原草委秘書長兼港澳辦主任魯平、原草委副主任兼新華社澳門分社社長郭東坡等作為主禮嘉賓出席開幕式。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理事長崔世昌主持開幕,會長廖澤雲、澳門中聯辦主任白志健、行政長官何厚鏵在開幕式上致詞。

政制發展未必仿效香港經驗

 研討會有四個主要議題:(一)政制發展;(二)行政主導和管治;(三)二十三條立法;(四)澳門在兩岸和平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會議收到內地和港澳台的論文二十篇。在一天之內安排了十五個發言,其中澳門學者八名,內地和台港學者七名。

 對於澳門的政制發展,主講者認為,隨著二○○九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同時換屆選舉的臨近,澳門特區政制發展也應提上議事日程。然而港澳基本法的規定並不完全一樣,香港有最終要實現普選的規定,澳門卻無此要求,立法會還有部分委任議員。因此,澳門未必要仿效香港,不能把普選強加到基本法頭上,但也不能絕對排斥包括普選在內的各種選項。目前澳門沒有迫切修改兩個產生辦法的必要性,更迫切的問題是如何調整配搭經濟結構、建立健全規範市場經濟的政策和法律,發展經濟,改善民生,改進並完善現行的選舉制度,為穩步推進澳門的民主政治作準備。

港澳基本法具不同特點

 對於澳門的行政主導和管治,主講者認為研究管治的目的是達到善治。基本法的行政主導體現在行政長官的法律地位高於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行政長官的權力大於立法會主席和終審法院院長。港澳基本法的不同之處還在於:澳門行政長官有權利定行政法規、有權委任部分立法會議員。港澳基本法實施的不同之處還在於,澳門沒有出現像香港的「立法至上」和「司法主導」等問題,司法機關按照立法原意解釋基本法,並未以司法積極主義來行使違憲審查權。市民的國家主體意識較為強烈,行政主導在澳門比香港更加順暢。當然,澳門目前存在博彩業獨大、美資比例偏高問題。在未影響管治前,政府就要採取相應的對策。

 對於二十三條的立法,主講者認為立法應當堅持全面涵蓋、區別對待、適度寬鬆、多方結合、科學立法、兼顧長遠的原則。雖然立法沒有時間表,但這是不可推卸的憲制責任,政府作為義務人應隨時、盡早履行該憲制責任。同時還要吸取香港二十三條立法的經驗教訓。

 對於澳門在兩岸和平交往的角色,主講者認為,在台灣大選後,隨著兩岸政局緩和,「三通」可期,澳門應可扮演更積極、更主動的中介角色。此外,澳門應考慮在台灣設置辦事處,促進澳台之間的經濟、社會和文化交流,促進相互投資,乃至建立CEPA關係等。

 兩相比較,香港可否從澳門學些甚麼呢?(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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