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街被獨留家中4歲男童,由救護員送院檢驗。
小資料 根據本港法例《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虐待兒童導致他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包括視力、聽覺的損害或喪失;肢體、身體器官的傷損殘缺;或精神錯亂,即屬違法,可被判入獄3至10年。
法例第279章《教育條例》中第279A章教育規例第58條,列明「教員不得向學生施行體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