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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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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虐兒及體罰的法例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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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州街被獨留家中4歲男童,由救護員送院檢驗。

小資料 根據本港法例《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虐待兒童導致他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包括視力、聽覺的損害或喪失;肢體、身體器官的傷損殘缺;或精神錯亂,即屬違法,可被判入獄3至10年。

 法例第279章《教育條例》中第279A章教育規例第58條,列明「教員不得向學生施行體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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