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凡符合《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規定條件的台灣居民,均可以報名參加司法考試。台灣居民與大陸居民一樣,按照司法考試標準進行考試。通過考試成績合格,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授予法律職業資格並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2. 目前,司法部正在研究和制定台灣居民報名參加司法考試的組織實施辦法。具體實施辦法將由司法部結合2008年司法考試組織實施的總體部署,適時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