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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法講座上,蔡素玉(左)在細心傾聽。
【本報訊】(記者 尹琳、卓建安)在昨日舉辦的《勞動合同法》講座中,關於加班工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經濟補償金等問題成為與會港商所關注的熱點。
疑惑一:員工加班時間
在眾多問題中,加班時間成為眾多港商「頭號疑惑」。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職工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否則就視為加班須支付加班工資,且每月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超過這一規定,即使以加班費形式給予補償也是違法。就此,港商紛紛表示,工廠有淡旺季之分,而在珠三角設廠的港企多涉及勞工密集型企業,基本招聘外地民工,民工平日多主動要求加班以求多賺錢,而農忙季節和春節他們則希望返鄉。而《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會導致企業旺季無法趕工,即出現所謂「合法不合理」的情況,有港商呼籲政府能否考慮利用綜合工時的辦法來統計加班時間。
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勞動爭議仲裁辦主任朱德良律師在講座上坦言,綜合計算工時不失為統計加班時間的較好方式,但它的實施必須有三個前提。第一,誰申請?特定行業才能申請,例如旅遊業、民航業等有淡旺季需求行業;第二,誰審批?縣級以上勞動部門方有審批權,其它部門即使審批也無效。最後,執行合情。假設能夠執行綜合計算工時,旺季每天工作亦不得超過11小時,即每天加班最多3小時。
疑惑二:無固定期限合同
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勞動關係處處長林景青表示,《勞動合同法》提到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則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一次是從08年1月1日起開始計算,則多數訂立短期勞工的企業需慎重考慮08年後的第二次簽訂,因此最好延長首次合同時間有助篩選人才。例如富士康企業,在新法未推出前便實行首次簽訂3年的合同制。
疑惑三:經濟補償金
此外,經濟補償金也是港商關注的熱點。朱德良提醒港商注意,若員工在08年1月1日實施《勞動合同法》之前已在公司工作,在實施《勞動合同法》之後該員工繼續在該公司工作,那麼將來若該員工離開公司,僱主需要支付該員工之前年份的經濟補償金。其計算標準是每滿一年需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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