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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福鑫(左)建議警監會處理警隊投訴時,有權向律政司索取對案件的法律意見。 本報記者梁祖彝 攝
【本報訊】立法會《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昨舉行會議,警監會主席黃福鑫建議政府,應該容許警監會在處理投訴時,有權取得律政司對投訴個案的事實及結論等法律意見,惟警監會不會要求取得與個案無關的資料。
保安局發言人回應指,現有條例已「包羅萬有」,擔心若條例列明甚麼情況可披露投訴案件資料,外界便會誤以為無寫明的情況即是不能披露資料,成為陷阱,另因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政府必須視乎案件情況披露資料,否則會影響法律專業。
警監會昨早出席立法會會議時表示,希望警監會能有權取得律政司對案件的法律意見,例如案件的調查程序及事實等資料。黃福鑫表示,現時警監會的權力來自特首,但現有制度令部分投訴個案最終不能成立,「在100個case(個案)中,一定要有好強的證據,才可以substantiated(有事實根據)。」
議員認為須列明準則
在會中,多名議員關注條例應如何規定警務處處長向警監會披露案件資料的酌情權,議員認為必須具體列明披露準則,否則會影響警監會公信力。保安局副秘書長丁葉燕薇回應時表示,由於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必須視乎投訴個案的情況而披露資料,否則會影響法律專業及現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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