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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西藏自治區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宣判大會,對拉薩「3.14」打砸搶燒嚴重暴力事件中的部分犯罪案件,依法進行公開宣判。新華社
【本報訊】據中新社拉薩29日電:2008年4月29日,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參與拉薩「3.14」打砸搶燒嚴重暴力事件部分被告人進行公開宣判。
達賴集團和境內外分裂主義分子組織、策劃、蓄意製造的拉薩「3.14」打砸搶燒嚴重暴力事件,不僅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而且嚴重危害了國家、集體和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經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作出了一審判決,認定巴桑等30名被告分別構成放火罪、搶劫罪、尋釁滋事罪、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妨害公務罪、盜竊罪。依法分別判處3名被告無期徒刑;7名被告15年以上有期徒刑;20名被告3年至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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